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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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佳蕊[1] 

机构地区:[1]长春理工大学,吉林长春130031

出  处:《科技创新导报》2007年第33期70-71,共2页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

摘  要: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破产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国外法制看,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形成了两大立法主义:一是商人破产主义,二是一般破产主义。我国现行破产法施行的是"商人破产主义"。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进一步自由开放,我国破产法有必要拓宽其适用范围,形成一部既适用于企业法人,又适用于自然人、非法人团体等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的统一破产法典,在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破产法中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不失为一种遗憾。本文从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特征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法理基础入手,对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对个人破产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在制定新的《破产法》时应采取"一般破产主义原则",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关 键 词:个人破产制度 必要性 可行性 法律构想 

分 类 号:F123.9[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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