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市)民法及其构建论略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章礼强[1] 汪文珍[1] 

机构地区:[1]东华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0051

出  处:《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56-60,共5页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课题(03JD820010)

摘  要: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法权,一是私权,一是公权,并以此为规范对象分别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即私法和公法。(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形式,它通过认定权利来维持市民社会的秩序,划定政治国家和其他市民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市民社会是一个以市民权利为本位的社会,民法亦当是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的私法。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健全、大面积城市化引致了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与成熟,亟须民法高扬市民即私主体权利本位。

关 键 词:民法 社会关系 市民社会 私法 私主体权利本位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