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以出资不实为由将已经转让股权的开办单位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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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人民司法》2007年第12S期103-104,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债权人某饲料公司与债务人华艺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华艺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法院查明,华丰公司为华艺公司的开办单位之一,其对华艺公司的4000万元出资没有实际到位。于是。执行法院以出资不实为由,裁定华丰公司在出资不实的数额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偿付义务。华丰公司提出抗辨认为,在某饲料公司与华艺公司发生购销业务之前,

关 键 词:出资不实 被执行人 单位 饲料公司 股权 转让 购销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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