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劣种子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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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锦峰[1] 

机构地区:[1]江苏省盐城市农业局,224000

出  处:《中国种业》2007年第12期27-28,共2页China Seed Industry

摘  要:1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上旬,某市农业局接到部分农户举报,反映他们种植的武育粳3号水稻在田间出现较多杂株,请求帮助查明原因。该局随即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田间鉴定,初步认定此杂株为早穗异型株,杂株率严重超标。经调查证实,此种子由甲种子公司生产、销售,其标签注明该种子的等级为良种,纯度为99%。据统计,甲公司共销售此种子约10万kg,销售金额33.3万元,造成三市五县近万亩水稻不同程度受灾。由于该案案值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当事人的行为可能触犯刑律,根据有关规定,该局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

关 键 词:种子公司 刑事责任 当事人 故意 田间鉴定 武育粳3号 技术专家 社会影响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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