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武汉市湖泊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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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德林[1] 郝发辉[1] 

机构地区:[1]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理论月刊》2007年第12期125-127,共3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武汉市湖泊保护法律制度设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504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创新基金"武汉市湖泊保护法律制度设计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环境保护的制度安排主要是在三个领域中构建:政府行政强制、市场调节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主要依靠政府行政强制的传统思维方式在有些国家的某些方面已经有些过时,并且受到了有关学者的批评,而市场调节和公众参与则是国际上的前沿领域,因此,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其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由于湖泊和人们生活的密切性,在湖泊保护中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就尤为重要,效果也会更加明显。我国法律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规不完善,在湖泊保护方面的公众参与机制的法规就更加的少,很难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因此,我们就更加要努力建立与完善我国公众参与湖泊保护的法律机制。

关 键 词:湖泊保护 公众参与 法律思考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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