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缔约权以及条约在香港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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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慧[1] 

机构地区:[1]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91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6期2-7,共6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香港在回归祖国后,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它不是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并不当然拥有国际法上的缔约权,其缔约权是中央人民政府赋予的。香港特区政府的缔约权有限制,这种限制由《基本法》以授权的方式解禁,既可以是一般性授权,也可以是特定授权。香港特区的条约与法律的位阶顺序是: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的中国外交、国防类的条约——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包括转化的条约)——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全国性法律和香港原有法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等级次的法律与条约,应是条约优先。

关 键 词:香港 条约 缔约权 法律地位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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