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中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途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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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英彬[1] 谢雯[2] 尹彦品[3] 

机构地区:[1]河北师范大学 [2]石家庄经济学院 [3]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第12S期355-355,共1页

基  金:本文系河北省科技厅07年软科学指导性项目: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以河北省典型案件为中心(0745721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也是石家庄经济学院07年校内项目:河北省环境侵权案件的对策与防控(2007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一.和解 和解是目前成本最低,最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后遗症最少的方式——完全处于自愿,双方的关系仍是友好的,不至于引起矛盾的激化和二次纠纷的发生。尤其是对于一些小的环境民事纠纷的解决非常有效,如邻里之间因采光、噪音、振动等环境问题产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实际上都不愿意伤和气,互谅互让、协商解决问题无疑是最佳途径。但不可否认,和解对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纠纷难以发挥功效,和解最大的缺点在于履行义务没有保障,需要双方的自觉性。

关 键 词:环境民事纠纷 经济社会 救济途径 环境侵权 纠纷解决方式 环境问题 协商解决 和解 

分 类 号:F124[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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