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拿地不得分期付款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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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烈佳[1] 张波清[1] 

机构地区:[1]湖北大学商学院

出  处:《上海房地》2007年第12期36-37,共2页Shanghai Real Estate

摘  要:新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39号令),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必须在完全付清土地款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不得进行按比例分期发放。也就是说,开发商须一次付清土地出让金而不能进行土地“分期付款”。这无疑是提高了开发商进入土地市场的门槛,本文从土地政策参与调控及其影响出发,对新规的利与弊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对解决对策进行了思考。

关 键 词:分期付款 开发商 利与弊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出让金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土地市场 政策参与 

分 类 号:F29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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