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恢复二审还是在再审时直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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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峰[1] 

机构地区:[1]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特区法坛》2007年第6期46-46,共1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案情简介 1994年2月1日李男起诉赵女离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内容为:1、双方自愿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三间、橡胶树400株归赵女所有,债务1600元由李男负责偿还,摩托车一辆归李男所有;3、两个孩子均由赵女直接抚养,李男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到孩子成年。双方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该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便依法制作出民事调解书,对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

关 键 词:子女抚养费 离婚协议 裁判 再审 二审 夫妻共同财产 调解协议 民事调解书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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