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法律制度二元性结构及其转型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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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清怀[1] 

机构地区:[1]山东财政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66-70,共5页Journal of Shandong Finance Institute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05JZD000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国农地法律制度二元性结构是中国二元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特殊问题,在实际运作中,其固有弊端产生了诸多现实问题。为实现农地法律制度的转型与创新,学者见仁见智,但无论是从宪法规定、现实政策、国情、实证研究、比较法范例,还是从近现代私法的发展趋势看,中国农地立法思维都应定位于:限制公权力,合理定位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

关 键 词:农地法律制度 二元结构 立法思维 

分 类 号:D922.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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