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不彻底的反正——探讨商标法第十五条“代理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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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东晓 

机构地区:[1]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出  处:《中华商标》2007年第12期39-41,共3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此条款中“代理人”的概念,长期以来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指商标代理人,即接受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商标事宜的人;(二)民法意义上的代理人,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代理人;(三)经销商,

关 键 词:《商标法》 被代理人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概念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代理人 代表人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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