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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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税收征纳》2007年第2期I0014-I0015,共2页

摘  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

关 键 词:《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经济鉴证 业务问题 涉税 合法证据 税务师事务所 资产损失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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