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大桃”地理标志保护启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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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怡挺[1] 魏骥龙 曹文[1] 

机构地区:[1]商务部世贸司

出  处:《WTO经济导刊》2007年第12期89-90,共2页China WTO Tribune

摘  要:“平谷大桃”地理标志基本情况 2005年,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平谷大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2006年4月16日,该地理标志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获得保护。平谷区人民政府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平谷大桃”的专用标志进行了授权使用。

关 键 词:“平谷大桃”地理标志 保护 专用标志 授权使用 政府职能 

分 类 号:F326.1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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