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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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东欣[1] 

机构地区:[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出  处:《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52-53,共2页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Electronics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摘  要: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国家司法证明制度,它是为了保障民商法等实体法能够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的法律特征决定了它的社会价值和独特优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独一无二、不可代替的作用。

关 键 词:公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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