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和谐社会”与“社会和谐”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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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俊[1] 肖东波[1] 

机构地区:[1]宁波大学法学院

出  处:《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5期14-15,共2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Guiyang Committee of C.P.C

摘  要:当前理论界,对于“和谐社会”与“社会和谐”两个概念的理解存在一个普遍倾向,那就是把二者视为同一个概念,认为其本质和内容是完全一致的,只是同一个概念的两种不同表述。《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但一些学者却在使用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提法。还有学者在论及二者的关系时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强调一个概念的同时,刻意淡化另一个概念。那么,和谐社会与社会和谐到底是不是同一个概念?在本文中,我们试图抛开那些似是而非的折中观念,从性质、内涵、侧重点、相互地位等五个方面,大胆地界定二者的区别,以受教于同仁。

关 键 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和谐” 社会主义的本质 中共中央 似是而非 概念 理论界 同一 

分 类 号:D61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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