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名称与商业名称权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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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体正[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出  处:《改革与战略》2007年第12期27-30,共4页Reformation & Strategy

摘  要:商业名称是商主体从事营业及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人格标识,是包括作为核心要素的商号在内的多项要素的组合。商业名称具有符号性、附属性、唯一性、一致性、基本性、地域性、公示性、营业性、财产性等特征,从而有别于其他商业标识。商业名称的形成目的和存在价值首要在于彰显商主体的人格,显示其特定身份。商业名称权是一种人格权,至于其能否得以转让而体现出一定的经济价值则属或然,不能因此而认商业名称权为财产权。

关 键 词:商业名称 商业标识 商业名称权 

分 类 号:D91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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