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同一标的物上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位序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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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屠肖俊 

机构地区:[1]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律师事务部

出  处:《法治研究》2007年第12期72-73,共2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同种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时,构成担保物权的竞合。笔者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提出在《物权法》实施后,由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情况将不存在,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的规定将不再适用。同时,笔者结合不同的处理原则,对在同一标的物上动产抵押权与质权、动产浮动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以及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竞合时,其效力位序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 键 词:担保物权 竞合 位序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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