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抽象行政不作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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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韦光非 

机构地区:[1]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西安710043

出  处:《行政论坛》2007年第6期55-57,共3页Administrative Tribune

摘  要:在实践中,抽象行政不作为大量存在。但是,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它的限制,以及它固有的消极性、隐蔽性等属性使得这种行为常被人们忽视,且危害较大。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对于抽象行政不作为不服不能直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不作为的现有救济只有立法救济和行政权力的内部监督。应对抽象行政不作为的策略是:基于有权利(力)就有救济的法治理念,抽象行政不作为应纳入到诉讼救济范围。具体采取的方式是行政公益诉讼和行政复议。

关 键 词: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不作为 公益诉讼 行政复议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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