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环境立法中的按日连续处罚制——以《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为例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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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劲[1] 严厚福[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7年第12期18-27,共10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环保执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6AFX00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保法律的致命缺陷。建立"按日连续处罚制"是弥补这个缺陷的有效手段。目前存在着两种模式的按日连续处罚制,即作为行政处罚的英美法模式和作为执行罚的大陆法模式,它们各有其优势和不足。在引进一种新制度时,是否与现有的理论和实践相冲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新制度是否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以及是否有适当的制度和技术背景给新制度提供"用武之地"。

关 键 词:违法排污 按日连续处罚 英美法模式 大陆法模式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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