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探矿权与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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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项怀顺[1] 

机构地区:[1]安徽省地矿局

出  处:《中国地质》1997年第9期46-46,共1页Geology in China

摘  要:依据修改后矿产资源法的设定,探矿权和采矿权具有如下的相同性:(1)都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或准他物权,因而具有财产权的属性;(2)探矿者、采矿者(单位或个人)要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成为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都必须经申请和国家法定的机关依法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探矿权和采矿权租金(即矿权使用金);(3)除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和非排他性的矿种外,探矿权、采矿权都具有排他的独占性;(4)探矿权、采矿权依法都享有占有、使用、支配(包括转让、抵押、出租、继承)和收益的权利.但探矿权与采矿权一旦使用后测产生不同性质的结果.

关 键 词:探矿权 采矿权 矿产资源 

分 类 号:F407.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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