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临时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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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雪媛[1] 张小燕[1]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

出  处:《中华会计学习》2007年第12期32-34,共3页

摘  要:保险监管的临时信息披露制度是和定期信息披露制度相对而言的,也可以称做不定期披露制度。临时信息披露是通过临时报告进行的,临时报告是指保险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在发生重大事项时需向监管部门披露的信息,是保险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保险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对一些事项进行备案或提出申请,但是,这与临时披露制度的要求不同,有必要研究保险监管信息的临时信息披露制度。

关 键 词:信息披露制度 保险监管 保险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 监管部门 法律法规 监管信息 备案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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