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南京审判谷寿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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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亚洲 

出  处:《金陵瞭望》2007年第24期55-56,共2页

摘  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国际法准则以及由中、美、英、苏等11国组成的远东委员会关于处理日本战犯的决议.犯有危害和平、违反战争法规、违背人道罪行的甲级战犯南设在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属于上述罪行现地责任者、直接执行者的乙、丙级战犯则南直接受害国家的军事法庭审判、据此,中国设立了10个审判日本战犯的军事法庭.乙级战犯,在南京大屠杀中率所部烧、杀、淫、掠的日军第六师团长谷寿夫;丙级战犯.一手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300余名的第六师团大尉中队长田中军吉.进行杀人比赛的第十六师团少尉小队长、副官向井敏明、野田毅.于1946年10月后,先后被从日本引渡到中国南京受审。

关 键 词:南京大屠杀 法庭审判 第二次世界大战 日本战犯 国际军事 国际法准则 非战斗人员 战争法规 

分 类 号:D992[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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