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起草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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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少平 

机构地区:[1]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

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第11期27-31,共5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经过有关立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研究与教学机构组成的起草组十年的起草和反复讨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共同构成我国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规范着我国企业的设立与成长、竞争与并购、和解与重整,以及清算与“死亡”的全过程。

关 键 词:《企业破产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起草 个人独资企业法 最高人民法院 合伙企业法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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