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法治指标列入政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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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理论与当代》2007年第12期52-52,共1页Theory and Contemporary

摘  要:崔丽在11月14日的《中国改革报》上报道: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县域法治化”高层论坛上建议,将法治指标与经济、社会指标等共同列入官员政绩考核体系,提升县域法治建设动力。一些地方政府发展经济有动力,而建设法治动力则相对不足,就是因为法治在一些行政官员看来是捆手捆脚,约束权力,认为厉行法治带不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法治为GDP让路,这种以牺牲法治、违反法律所获得的利益,是局部的、短期的,损害了法治权威,影响了地方的长远发展。应在经济、人文、社会、环境等指标外,加入以法治指标为重要内容的官员政绩评价标准,以此作为官员遴选、提拔的考核标准,将法治指标外化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的压力、责任和动力。

关 键 词:政绩考核体系 法治化 政绩评价标准 《中国改革报》 行政官员 经济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 社会指标 

分 类 号:D262.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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