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不得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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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北京支部生活》2008年第1期70-70,共1页

摘  要: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税务总局和国家统计局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该办法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起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 键 词:《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廉租房 转借 变用 转租 国土资源部 国家统计局 税务总局 

分 类 号:F299.2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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