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监督职责的完善——对新《公司法》中董事义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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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匡慧[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出  处:《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78-81,共4页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摘  要: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而董事会运行的程度又取决于董事是否对公司的忠诚和勤勉。新《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种概括性和宣示性的规定并不能有效阻止董事违反义务的发生,应在此基础上规定最低限度注意义务和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董事在不同类型公司的监督作用虽然在《公司法》中有所体现,但在具体条文中反映出的不彻底性和不适当性使成文法与实践相脱节,应对董事监督义务加以补充和扩展。

关 键 词:公司法 董事监督 治理结构 责任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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