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营业机构不应忽视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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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艳和 

机构地区:[1]农业银行丰县支行

出  处:《现代金融》2008年第1期48-48,共1页Contemporary Finance

摘  要:一是提示告知义务。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款机构直当对限制存款人权利、加重存款人责任的条款尽提示告知义务,否则,该合同条款无效。二是严格营业时间。《储蓄管理条例》观定: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止或缩短营业时间。营业时间公示后,即成为对存款人的承诺,违反规定属于违法。三是安全保障设施。目前基层营业单位营业室均有公安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安全合格证》,

关 键 词:基层营业机构 法律问题 《储蓄管理条例》 存款人权利 营业时间 告知义务 《合同法》 存款机构 

分 类 号:F832.3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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