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法律定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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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颖霞[1] 易继荣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2]武汉长城科技园有限公司,湖北武汉430023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166-168,共3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是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上级医疗机构提供转诊服务,以一般常见病结合大病进行统筹的医疗互助共济行为。新型合作医疗与旧的农村合作医疗有根本区别,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采用个人、集体和国家共同筹资模式,其法律性质是一种医疗社会保险。

关 键 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法律性质 医疗社会保险 

分 类 号:DF05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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