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法》确定的共有权、相邻权、地役权制度看针对规划部门的行政争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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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江涛 

机构地区:[1]深圳市规划局

出  处:《北京规划建设》2008年第1期53-55,共3页Beijing Planning Review

摘  要:在一些城市发生的采光、通风及“景观权”“眺望权”纠纷和侵犯业主共有权案件,近年来出现了向行政案件转化的趋势,行使规划管理职权的规划主管部门经常被列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城市规划是对空间资源的配置,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土地、房屋等的财产关系,而《物权法》对城市规划的思维体系、操作模式等将有相当的影响。

关 键 词:城市规划 物权法 行政争议 相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案件 管理部门 主管部门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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