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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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子信 滕海珍 

出  处:《现代审计与经济》2007年第B12期33-33,共1页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税务机关如何掌握涉嫌犯罪的移交标准呢?《税收征管法》中并没有规定。这个标准的把握是依据《刑法》的规定来执行的。因此,税务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应当根据《刑法》的标准来把握其是否涉嫌犯罪和是否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但由于目前国、地税各自分管不同的税种,在各自确定偷税比例时都无法准确掌握各税种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此外,以下几种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实际移送过程中也难以把握:一是出口退税企业的应纳税额。

关 键 词:偷税抗税刑事案件 涉嫌犯罪案件 移送标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管法》 应纳税额 税收违法案件 

分 类 号:F239.221[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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