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每股收益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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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世慧[1] 

机构地区:[1]聊城大学

出  处:《绿色财会》2008年第1期41-44,共4页Green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每股收益反映企业每一股普通股股份的获利能力,是唯一一项必须列入基本财务报表并需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财务分析指标,该指标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预测企业的成长潜力,因此备受重视。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每股收益》(以下简称新准则),首次正式颁布了关于每股收益的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IAS33)对每股收益进行了规范。两个准则中分别对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列报分别作了规定。

关 键 词:《企业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 基本每股收益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财务分析指标 基本财务报表 稀释每股收益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F832.5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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