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工作法制化路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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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海军[1] 庞尔官 王文远[1] 

机构地区:[1]北京政法职业学院讲师 [2]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法制处副处长

出  处:《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年第1期73-75,50,共4页

摘  要:监狱是为刑罚而存在的,国家刑罚权的构成和实际运用在空间上分为3段,即刑事立法(制刑权)、刑事司法(用刑权)、刑事执行(行刑权);在时间上分为4段(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由5个部门完成,即所谓“三分四段五方”,其中行刑使刑罚由立法机关创制的规范形态和审判中的宣告形态变成了现实形态,离开了行刑,刑罚的创制、追诉和适用都失去了实际意义,可以说达到刑罚目的,行刑起着关键作用。但是在现实中监狱的社会地位很低,法律地位也不高。表现在:第一,国家刑罚权分配体制导致监狱法律地位低下,监狱的刑罚执行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从传统的学理研究到司法实践,

关 键 词:监狱工作法制化 国家刑罚权 路径 法律地位 行刑权 实际运用 刑事立法 刑事司法 

分 类 号:D926.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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