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是提高依法管粮行政效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对规范粮食经营者制度建设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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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景学 

机构地区:[1]吉林省长春市粮食局

出  处:《中国粮食经济》2007年第12期25-27,共3页China Grain Economy

摘  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五部门),是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主体。为强化这种部门分工负责制的粮食行政执法的整体功能,《条例》实施后不久,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等六部委在联合下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中明确要求:“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从近几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建立这种工作上的协调机制不但必要,而且势在必行。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协调机制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关 键 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监督检查工作 经营者制度 行政效力 作协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分 类 号:F724.72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630.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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