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犯罪客体及其既遂标准问题辨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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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折[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8年第1期116-121,共6页Law Science

摘  要:奸淫幼女犯罪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而强奸罪的客体则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种犯罪客体上的根本区别决定了二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犯罪,不能予以合并。根据奸淫幼女犯罪本身的特点,应坚持以接触说作为该种犯罪的既遂标准。须注意犯罪成立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的不同,同时从主客观多方面综合考察,严格区分奸淫幼女犯罪的既遂状态与具有特定情节的猥亵儿童罪。

关 键 词:奸淫幼女犯罪 强奸罪 既遂标准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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