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碰瓷”案件的司法考量——兼论具体危险犯的可罚性判断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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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同志[1] 

机构地区:[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2008年第1期155-160,共6页Law Science

摘  要:在城市主干道路及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制造"碰瓷"事故来勒索财物的案件中,由于行为人采取突然变速的方法来冲撞正在正常行使中的其他车辆,所以很可能使快速行驶的被害车辆因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到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可依法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认定和处理。

关 键 词:“碰瓷” 公共安全 具体危险犯 可罚性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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