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管理不如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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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虞德林 

机构地区:[1]温州市鸿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出  处:《现代物业》2008年第2期48-49,共2页Modern Property Management

摘  要:《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业主自行管理成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点和业主们的热门话题,许多地方的小区业主酝酿自行管理。笔者认为,造成业主自行管理有以下方面原因:

关 键 词:监督管理 附属设施 服务企业 物权法 业主 建筑物 管理人 物业 

分 类 号:F20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U412.366[交通运输工程—道路与铁道工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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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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