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创造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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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成军[1] 

机构地区:[1]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出  处:《江海学刊》2008年第1期215-221,共7页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项目号:2007bfx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法律解释活动具有明显的创造性。法律渊源与法律事实是法律解释创造性的基础;法官通过对法律与事实进行解释,创造出针对个案的裁判规范,是法律解释创造性的结果,它是法官判决中说明理由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法律解释的创造性不是随心所欲的,其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律渊源是法律解释创造性的一个明显的限制,无论是正式法律渊源还是非正式法律渊源都在约束着法官的创造活动;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解释创造性的另一个限制,因为法官必须对自己的判决理由进行说明,这种说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论证过程决定了法官的创造活动要受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限制。

关 键 词:法律解释 创造性 审判规范 限制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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