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改革不应固守“合作制”之名  

Reform of RCC in China need not have been bind by "cooper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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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包平 

机构地区:[1]宁夏农信联社

出  处:《银行家》2007年第12期102-104,共3页The Chinese Banker

摘  要:2007年7~8月,在银监会合作部的推荐和世界银行的安排下,宁夏农信社组成了7人考察组,对德国、荷兰两国的合作金融进行了为期7天的考察。考察组访问了德国全国合作协会(DGRV)及其下属的合作金融地区审计协会(BGV)、德国和荷兰中央合作银行以及荷兰地方合作银行,了解了两国合作制金融产生的历史、发展现状、主要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考察学习了两国合作金融的起源、发展和成功的条件。本刊摘发该考察报告对我国农信社改革模式的借鉴与建议部分。

关 键 词:合作制 农信社 改革 合作金融 审计协会 合作银行 世界银行 考察学习 

分 类 号:F832.35[经济管理—金融学] F2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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