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化与类型化相结合的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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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敏瑞[1] 

机构地区:[1]三峡大学,湖北宜昌443002

出  处:《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33-34,共2页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基  金:湖北省教育厅2007年度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07y038)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诚信原则的一般化表现为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作为高高在上的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因其要统摄民法之全局,贯穿于民事立法与适用,科学证明涵盖面越大的原则,越发得抽象,但是,抽象性使得其不能直接被法院作为判案依据,且一般化的诚信原则的授权功能使得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为解决诚信原则一般化所带来的问题,应将诚信原则在不同民法领域、不同法律行为模式下的不同诚信义务加以分析,使之固定化,成为类型化、具体化的诚信原则,且在适用时,应坚持类型化的诚信原则优于一般化的诚信原则,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安全的范围内,从而最终形成了一般化与类型化相结合的诚信原则体系。

关 键 词:诚信原则 债权 物权 自由裁量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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