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取消董事资格制度适用的范围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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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世乾[1] 韦伟[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  处:《经济师》2008年第2期86-87,共2页

摘  要:取消董事资格制度是英国公司法中独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中国目前只在公司法中规定了董事的各项消极资格,但没有一项完整的取消董事资格制度。文章主张借鉴英国的规定,完善中国的法律。

关 键 词:取消董事资格 适用范围 消极资格 

分 类 号:F830.91[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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