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消费积分用于消费构成盗窃罪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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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信芳[1] 沈解平[1] 王连国[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2期64-6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消费积分是经营者为鼓励消费而赠与消费者的一种财产性权利(利益)凭证,消费者可凭获赠的积分直接换取一定的礼品(实物)或者兑换积点、优惠券等用于其他消费。本案三名被告人盗用同事的调整积分权限,通过虚增积分方式换取联华 OK 卡积点用于消费的一系列行为中,虚增消费积分行为是主要的犯罪行为,且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应作为行为定性的事实依据,故对三名被告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消费构成 盗窃罪 积分 虚增 犯罪行为 鼓励消费 行为特征 行为定性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F426.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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