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需要重新仲裁,可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屈庆东 孙冰 

机构地区:[1]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2期103-105,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应包括下车后履行修车义务的驾驶员,即在行车过程中,驾驶员的身份不因其下车修车而发生改变,不属于交强险第三人范围,其损失不应得到交强险的赔付。法院经过审查仲裁裁决,认为仲裁程序虽然合法,但仲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故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撤销程序.由仲裁委重新仲裁。

关 键 词:重新仲裁 撤销程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法院 裁定 第三人范围 仲裁裁决 仲裁程序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