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市场经济下的诚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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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英[1] 

机构地区:[1]哈尔滨市公证处,哈尔滨150001

出  处:《活力》2007年第12期40-40,共1页Vitality

摘  要:公证是诚信的维护者,公证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通过公证手段对经济生活实施必要监督和适度干预,为民商事活动提供法律安全保障。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它明确了公证的各项制度,对公证诚信体系建立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关 键 词:公证诚信体系 公证职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场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 适度干预 经济生活 安全保障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D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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