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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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年第1期22-23,共2页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摘  要: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7年第11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对这家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该不该处罚》案例,介绍了某企业使用的起重机械未按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原因是起重机械制造厂家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将设备的所有手续移交给使用单位对于本案的处理,在执法人员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有人认为不能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因为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是由生产厂家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有人认为不管因何原因,任何单位使用起重机械必须按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否则就必须对其进行处罚,有人认为两种观点都不对,应该综合两种意见进行处理,一方面责令生产厂家将相关手续移交使用单位,另一方面要求使用单位限期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

关 键 词:机械使用 违法行为 单位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设备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 合同约定 生产厂家 

分 类 号:F20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U415.12[交通运输工程—道路与铁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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