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不抵触”原则透视宪法与其他法的关系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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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德海[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12-21,共10页Ecupl Journal

摘  要:根据《宪法》第5条的规定,宪法与民法及其他法之间是"不抵触"关系。中国立法中"依宪法制定"的表述不仅没有宪法依据,而且存在诸多实践和逻辑上的弊病。宪法的"不抵触"原则,是宪法的本质特征及其功能决定的。宪法作为控权法,是其他法的底线,也是最后的救济法。"不抵触"原则具有对世性、绝对性的特点,并以统一性和多样性、禁止性和开放性保障宪法权威和法治的统一。

关 键 词:“不抵触”原则 控权法 底线法 最后救济法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F81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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