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清“告不干己事法”及其对生员助讼的影响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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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霍存福[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82-94,共13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传统法文化精神研究"(05BFX009)

摘  要:起源于宋朝而延续于明、清的"告不干己事法",其禁制对象为横行闾里的罢免官吏、官吏子弟、生员、地棍等"健讼"者的助讼活动;"健讼"者的主体部分,是正在形成中的讼师群体。宋、明两朝的"告不干己事法",作为基本的或替代的讼师禁制法,间接地起着禁制讼师或讼棍活动的作用。至清代,才出现了直接针对讼师或讼棍活动的专门条例,直接方式与间接方式相互配合,共同影响着诉讼的形态。"告不干己事法"特别禁制了在学"生员"的助讼活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堵塞了他们过渡到专业或职业讼师的通道,扼制了法律服务业发育与成长的机会和可能。

关 键 词:告不干己事法 生员 助讼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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