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地无人承受遗产制度之重构——以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立法比较为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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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苇[1] 高伟[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出  处:《学术交流》2008年第1期58-61,共4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05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5JWSK020)<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无人承受遗产制度是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遗产继承人利益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在阐述四法域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的基础上,比较评析其异同,借鉴港、澳、台三地区有益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内地无人承受遗产制度之不足,从我国内地地区实际出发,提出重构大陆地区无人承受遗产制度的设想,即在未来的《中国民法典继承编》中以专门部分规定无人承认继承制度,其内容包括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增设搜索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等的公告程序;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之重新定位。在遗产无人承受的情形下,遗产首先应归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只有在无这些人的情形下,遗产才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关 键 词:无人承受遗产 遗产管理人 遗产归属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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