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张贴“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告示构成名誉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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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民主与法制》2008年第2期63-63,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某公司在其西式餐厅的店门玻璃上贴上了“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的告示,并在该店内贴上“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为内容的店堂告示。某日,我同学黎某身穿短裤、脚穿塑料拖鞋到该店就餐。该店当日值班经理向黎某出示了上述告示,请其改日到该餐厅用餐,并附送两张“买一送一”餐券。但黎某认为自己的尊严受到了侮辱,遂强烈要求进入该店用餐,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执。请问,黎某能否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关 键 词:店堂告示 餐厅 名誉侵权 人民法院 精神损失费 公司 顾客 用餐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TU247.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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