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清算人产生方式之完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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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文[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2期123-127,共5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公司清算制度是规范公司退出市场的重要法律制度,但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公司清算的许多制度都不完善,清算人产生方式就是其中之一。基于公司的法人性和清算阶段公司行为能力的限缩性,公司清算活动应由清算人实施。清算人的确定是清算程序顺利开展,确保债权人和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不依公司解散方式的不同而统一清算人产生方式的规定存在缺陷,应结合我国实际完善清算人产生方式。

关 键 词:公司清算 法定清算人 清算义务人 董事 

分 类 号:DF41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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