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蔡颖慧[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08年第1期77-79,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对历史的认识可以束缚人,也可以解放人。人无往而不在澄清历史误识的过程中。长期以来,我们坚信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法律适用技术与我国审判制度是不相容的。审判改革实践却在不断冲击着这道思想堤坝,先是基层人民法院推出“先例判决”改革.再有高级人民法院试行“判例指导”改革。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确定实施案例指导制度改革。案例指导制度究竟是顺应诉讼发展规律的必然趋势,还是一场“改革秀”?我国具备实施案例指导制度的基础吗?这是展开案例指导制度改革的前提性质疑。只有破解了这一质疑才能有效展开改革。要破解这一质疑.需要明确判例法是不是英美法系的“专利”?我国的法文化传统是否排斥判例法?审判改革实践是否说明判例法不适于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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